證券簡稱: 洛陽玻璃證券代碼:600876編號:臨 2012-031
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本次會議沒有否決或修改提案的情況;
● 本次會議沒有新提案提交表決。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1 日上午九時整在中華人
民共和國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本公司一樓會議室召開了 2012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
(下稱"股東大會"),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 2 人,代表本公司有表
決權股份數為 160,869,644 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由公
司董事長宋建明先生主持。
二、提案審議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審議了以下議案:
(一)普通決議案
1、審議及批準有條件解聘大信梁學濂(香港)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2012年度
境外審計機構;
同意:160,829,644 股;反對:40,000 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會議的股東(或
其股東代理人)所持的作為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8%。反對的股份占出席會議的
股東(或其股東代理人)所持的作為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2%。
該議案獲得通過。
2、批準及確認供貨與安裝合同、其條款及條件、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和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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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851,402 股;反對:0 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會議的股東(或其股東代
理人)所持的作為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的股份占出席會議的股東(或其
股東代理人)所持的作為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該議案獲得通過。
3、批準、確認及追認任何一位董事(其中包括)簽署、執行、完成、交付或授
權其他人士簽署、執行、完成、交付所有有關文件及契據,并授權董事作出彼等酌
情認為實行及實施供貨及安裝合同所必須、恰當或合適的所有該等行為、事件及事
宜或授權其它人士作出該等行為、事件及事宜,以及按彼等可能酌情認為適合并符
合本公司利益的情況下豁免遵守供貨及安裝合同任何條款或就任何條款作出及同意
其非重大的修改,及上述一切董事行為。
同意:1,851,402 股;反對:0 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會議的股東(或其股東代
理人)所持的作為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的股份占出席會議的股東(或其
股東代理人)所持的作為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該議案獲得通過。
于臨時股東大會之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500,018,242 股,鑒于第一大
股東中國洛陽浮法玻璃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是上述供貨及安裝交易的關聯方,洛玻集
團持有 159,018,242 股股份,于上述有關供貨及安裝合同的決議案(第 2 項、第 3
項議案)無投票權。
(二)特別決議案
1、審議及批準修改公司章程中有關編制財務報表相關條款的提案;
同意:160,829,644 股;反對:40,000 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會議的股東(或
其股東代理人)所持的作為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8%。反對的股份占出席會議的
股東(或其股東代理人)所持的作為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2%。
該議案獲得通過。
2、審議及批準修改公司章程中有關利潤分配相關條款的提案。
同意:160,869,644 股;反對:0 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會議的股東(或其股東代
理人)所持的作為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00%。反對的股份占出席會議的股東(或其股
東代理人)所持的作為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該議案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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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師見證情況
股東大會由香港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委托河南九都律師事務所孫喆律師擔任點票
監察員,進行書面投票點票工作。
本次股東大會由河南九都律師事務所孫喆律師、李曉輝律師現場見證,并出具
法律意見書,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及表決程序等相關事宜符合法律、法
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目錄
1、股東大會決議
2、河南九都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2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