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基金從業人員可炒股買債 持有證券不得低于3個月 □基金管理人應當明確基金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利害關系人持有證券的最短期限,原則上不得低于3個月 □從業人員的個人投資不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 為規范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行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近日發布的《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管理指引(試行)》(下稱《指引》)指出,基金管理人應當明確基金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利害關系人持有證券的最短期限,原則上不得低于3個月。 根據修訂后實施的新《基金法》,其在放開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同時,要求基金管理人制定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做好相關管理工作;要求從業人員的個人投資不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 為指導行業做好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管理自律工作,規范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行為,基金業協會經過深入研究,廣泛征求行業意見,充分借鑒境外成熟市場相關規則,制定了本指引。 《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對基金從業人員的證券投資提出了基本要求,明確要求基金從業人員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的證券投資遵循長期投資理念,嚴格防范利益沖突,在與基金持有人利益發生沖突時,應遵循基金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 二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內部管理制度,遵循合法性、審慎性、有效性原則,覆蓋基金從業人員投資的各個環節,包括賬戶申報制度、指定券商制度、投資申報制度、投資審查制度、定期報告制度、跟蹤分析制度等,要求基金管理人明確納入申報的投資品種、利害關系人范圍、最短投資期限,指定專門部門,配備必要人員,建立管理監控信息系統,做好相關管理工作。例如,在投資期限上,基金管理人應當明確基金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利害關系人持有證券的最短期限,原則上不得低于3個月,不得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持有期限內賣出所持證券,特殊情況提前賣出須經基金管理人批準。 三是明確了基金從業人員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的投資禁止行為,包括:利用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交易、非公平交易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利用職務便利謀取個人利益、與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之間發生利益沖突、欺詐欺騙或市場操縱性交易等。 四是明確了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職責。協會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從業人員執行指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能有效執行指引要求的,將視情節輕重采取相應自律管理措施和自律處分措施,涉嫌違法違規的移交證監會處理。 基金業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證監會正在進行監管轉型,雙向開放深度和廣度進一步加大,行業面臨激烈的競爭。新的《基金法》一方面放松管制,給行業創新發展提供了條件,比如允許專業人士持股、允許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等,另一方面加強監管,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這就迫切要求行業進一步加強自我管理。加強行業自律是基金業協會明年的工作重點,協會將組織行業通過加強自律,促進從業人員提升職業操守水平,促進行業提高合規誠信水平,維護行業競爭秩序,維護行業社會聲譽。 據悉,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指引》發布之日起的3個月內,將本機構制定的證券投資管理制度報中國證監會和協會備案。《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