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馬鞍山建廈房產有限公司"開發的安置房"春江雅苑"(陽湖二期)的住戶稱,自2010年3月交房入住到現在已有一年半,不知為何原因到現在一直辦不到房產證。
春江雅苑的住戶稱"我們曾多次找開發商要求辦理房產證,然而開發商每次的答復就是"快了,再等幾個月就能辦了。"也給住建委打電話投訴過,答復是7月份可辦到證,但是依然沒有結果。就這樣一直被忽悠到現在。難道我們安置戶的利益就這樣得不到尊重和保護嗎?
沒有房產證,給我們的房屋轉戶、過戶、繼承等都無法正常進行,給我們的生活帶來很多不便,因此我們強烈要求開發商必須在8月份給予辦理房產證,我們也懇請市政府相關部門能夠關注我們農民的切身利益。"
而房開辦在馬鞍山市人民政府市民心聲網站上回復是,八月上旬即可辦理房產證。現在開發公司正在與供電公司進行供電設施的移交,公司負責人。
房產局商品房合同備案窗口一位姓黃的工作人員稱,目前為止開發商還沒有把春江雅苑竣工備案的資料移交過來,所以沒有辦理房產證。
質量工程監督管理站(下稱質監站)孫副站長介紹,該項目已通過竣工驗收了,很早以前,按照建筑法通過竣工驗收就能交付使用,后來強調一個備案。一般來講,項目建設要通過備案才能交付使用。
按照建筑法,通過竣工驗收就可以交付使用,具體看和安置戶的合同怎么簽訂的。如果合同是備案以后交房,就追究開發商責任,有的合同是根據竣工驗收之后就可以交付使用。這個備案是我們管理部門要求要開發商必須備案,辦不了房產證,住戶根據拆遷合同住戶就要告開發商。
針對為什么春江雅苑已經交付使用一年多還沒有竣工備案,是否如房開辦回復只是供電設施沒有移交導致的呢?
據質監站一位負責該項目竣工驗收的工作人員介紹,質監站只管臨時電能通上,就能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是開發商做的驗收,質監站只是監督這個過程,做過驗收應該程序做個備案,質監站是備案機關。
春江雅苑是安置房,安置戶都住進去了,竣工一年多,開發商因為質量保證金沒錢交,目前都沒備案。質量保證金交到政府的專用賬號上,防止施工單位不維修,有個東西來約束他。
雖然沒有竣工備案,實際上已經交付使用了,這個情況由哪個部門來監督呢?就是說沒有竣工備案就交付使用嗎?
該工作人員稱,應該說沒有竣工備案就交付使用是不可以的。實際上質監站能怎么辦,進行罰款。這樣搞了,開發商還是沒錢交。質監站也在想辦法。開發商今天上午交了一棟樓的質保金,給他備案一個門面房,備案之后可以拿到房產證,可以去銀行抵押貸款,今天上午才備案。這次大概是3000多平方米,這樣貸款就能貸下來。
最后孫副站長強調,不催繳質量保證金,像這種安置房一般工程是竣工備案再交付使用,但是老百姓比較急,政府壓力很大,他就提前交付使用,有這種情況。
業內人土稱,"《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所規定的竣工驗收合格,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若干必備條件之一而已,而非充分條件。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必要條件還包括《城市規劃法》、《消防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中所規定的其他驗收要求。所以僅憑開發商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共同驗收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即為"經驗收合格",這樣的交樓條件顯然是明顯低于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的交樓條件,應屬無效。"
國家對建筑工程、建筑質量實行的是備案制度。但該備案制度不僅涉及到建設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同時還涉及到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強制性建設內容。所以依據國家強制性法律的規定,必須取得《房屋建設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才符合"經驗收合格"的交付的條件。房產開發商僅憑開發商自己組織的設計、勘察、施工、監理四方驗收報告,不能表明開發商具備了房屋交付的實質要求。實際上:設計、勘察、施工、工程監理等部門,這些單位和開發商是一個利益共同體,開發商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只是對工程竣工的驗收。建設單位就是開發商自己,其他四個單位都是開發商聘請的,說到底,就是開發商自行驗收。"評定工程合格"也只是生產者(設計、勘察、施工、監理)對自己產品的"自我評價",而不是權威主管部門的評定。相關部門僅僅依據開發商自己組織的設計、勘察、施工、監理四方驗收報告和合同來認定交付房子的合法性,顯然違反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