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甘肅省近日確定,將對已出讓尚未開發或開發投資比例不足的土地,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
甘肅省政府近日發出《關于切實推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土地利用上控制增量,挖掘存量,積極消化閑置土地。
甘肅規定,對出讓合同生效或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后滿1年未動工建設的,或已開發建設面積不足總面積1/3的,或已投資不足總投資額25%且未經批準終止開發的建設用地,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并責令其限期開發建設。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已閑置2年以上的,要依法予以收回。對停產2年以上,難以繼續生產或轉產企業的用地,要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使用。對閑置土地特別是閑置房地產用地要按規定征繳增值地價。
甘肅省政府要求各地根據當地閑置土地的具體情況,盡快出臺具體的閑置土地調查、認定、處置辦法,切實推動閑置土地處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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