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為加強房屋安全鑒定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肥市結合實際情況,出臺了《合肥市城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要求,房屋出現下列六種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鑒定辦進行安全鑒定。這六種情況是: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遭受火災、爆炸等事故出現異常,仍需繼續使用的;拆改主體結構、明顯加大使用荷載、改變使用性質等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建筑投入使用后每滿五年的;由于相鄰樁基礎、深基礎開挖等施工,可能影響周邊房屋安全的;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
《規定》明確指出,對依法應當委托安全鑒定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委托鑒定,逾期仍不委托鑒定的,鑒定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建設單位承擔,并可以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活動中因拒不委托鑒定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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