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傾銷案件涉及的機構
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在反傾銷申訴過程中涉及的機構為:商務部、農業部、海關總署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各部門在反傾銷申訴中的主要職責分工如下:
商務部:
受理反傾銷調查申請并對申請是否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書內容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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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傾銷及傾銷幅度,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的調查和確定,認定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根據調查結果做出初裁決定和終裁決定;
受理反傾銷退稅、新出口商復審、期中復審、日落復審、反規避的申請,決定是否展開調查,根據調查做出相關裁定;
對采取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的臨時反傾銷措施做出決定;提出征收臨時反傾銷稅、最終反傾銷稅、退稅、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傾銷稅的建議;
負責與價格承諾協議相關的磋商、談判,商簽承諾協議并監督實施,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價格承諾的決定;
對外公告的發布、產品范圍調整、信息披露、對有關利害關系方的通知等;同時,負責與反傾銷有關的對外磋商、通知和爭端解決事宜。
商務部下設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和產業損害調查局分別處理相關事務。具體而言,有關傾銷方面的工作由進出口公平貿易局負責,有關產業損害方面的工作由產業損害調查局負責,同時公平貿易局和產業損害調查局共同就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調查,由商務部統一做出決定或裁決并對外發出公告。
農業部:
會同商務部對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國內產業損害進行調查。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做出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和最終反傾銷稅等與“稅”有關的決定。
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是反傾銷案件中的具體執行機關,負責執行臨時反傾銷措施和征收反傾銷稅以及退稅等事宜。
二、法人主體資格
一般情況下,具有法定資格的申請人提出反傾銷調查書面申請,是反傾銷立案的依據,也是反傾銷申訴程序啟動的源頭和關鍵。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第13條的規定,凡中國境內生產與傾銷進口產品同類的產品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可以依照條例的規定向商務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
因此,判定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申請人資格應當看其是否為國內產業或者可以代表國內產業。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在案件中,提出產品反傾銷調查申請的企業所生產的產品的總產量應占國內全部同類產品總產量的50%以上,最低不能低于25%。
三、起草申請書所需收集和
準備的資料和信息
反傾銷調查申請應主要包括下列內容并附具相關證據材料:
1、申請人的有關情況(企業基本情況,包括申請提出前三年申請人生產的同類產品的產量及所占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比例);
2、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已知生產商、出口商、進口商;
3、申請調查進口產品、國內同類產品的完整說明及二者的比較;
4、傾銷及傾銷幅度(一般情況,被申請調查進口產品對中國的出口價格低于其在出口國本國的銷售價格,傾銷即成立);
5、國內產業受到損害的情況;
6、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7、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四、企業應訴外國對華反傾銷調查基本流程
——申請人提出立案申請(企業應提高警惕,聯系進口商密切關注立案動態,做好應訴準備。)
——調查主管機關初步審查
——立案(根據規定:商務部在對申請書及證據材料簽收之日起60天內,將對立案調查或不立案調查作出決定。反傾銷調查立案決定公布之日即為案件的立案日期,反傾銷案件正式啟動。)
——調查機關發放生產商、出口商調查問卷
——回答問卷(外國調查機關可能會依情況多次發放問卷和補充問卷,企業在律師協助下按時完成答卷。)
——主張或抗辯(企業就產品分類、市場經濟定位、替代國選擇等進行主張或抗辯。)
——初裁(初步裁定在立案后60天后的合理時間內作出。肯定性初裁決定作出后,反傾銷案件繼續進行。同時,調查機關將給予各利害關系方15-20天的時間對初裁決定予以評論。申請人將按照要求對初裁決定提出相關意見和評論并在相關利害關系方提交初裁評論意見后及時申請查閱并相應提出抗辯意見。在反傾銷案件調查過程中,如果被調查產品的出口經營者承諾采取修改其價格或者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其產品的行為,從而使得商務部確信傾銷的損害性影響已經消除,則調查機關可以中止或終止反傾銷調查程序,而不采取臨時措施或者征收反傾銷稅。)
——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初裁有傾銷且不是可忽略不計的,則征收臨時反傾銷稅。目前,中國反傾銷案件所采取的臨時反傾銷措施均為保證金的形式。根據我國反傾銷法律的規定,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所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長至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