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窗幕墻網】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鏡面建筑的數量不斷增加。這些玻璃幕墻包覆的高樓大廈在陽光照射下會反射出強烈的光線,容易對附近區域造成光污染。近日,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玻璃幕墻反射陽光引起的相鄰污染侵害糾紛案件,判決被告某房產公司賠償損失6.5萬元。
2021年12月,由某房產公司承建的某建筑通過竣工驗收備案,該建筑外立面整體采用玻璃幕墻材質。王某于2009年購買的涉案房屋位于該建筑所在地塊東側,與該建筑僅隔一條馬路。自該建筑建成后,每日陽光會經其玻璃幕墻,反射至涉案房屋客廳內較長時間。王某曾與某房產公司協商,某房產公司也對涉案房屋客廳的窗戶進行了貼膜處理,但王某認為反射光線并未得到有效減弱。于是,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某房產公司停止侵權,對玻璃幕墻進行改造或者將涉案房屋客廳改造為廚房等區域;若無法停止侵權,則賠償房屋貶值損失及修復費用共32萬元。案件審理過程中,王某經咨詢后得知,若將涉案房屋客廳現有窗戶玻璃更換為低透玻璃,能夠有效減輕反射光影響,更換費用約為6.5萬元,因此王某將訴訟請求中的賠償數額變更為6.5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為相鄰污染侵害糾紛。法官曾分別選取上午時段和下午時段,兩次對涉案房屋進行現場勘察,同時結合王某提供的照片、視頻,證實了太陽光經玻璃幕墻反射至涉案房屋的事實客觀存在,且影響時間較長、光線較為明亮甚至刺眼,已超出了一般公眾普遍可以容忍的程度,對王某的正常居住、生活造成了影響,故某房產公司應承擔侵權責任。
關于某房產公司應如何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因涉案建筑已建設完成,整體拆除玻璃幕墻將造成資源的極大浪費,部分更換亦影響美觀;同時,缺乏對涉案房屋進行內部改造的可行方案,即使進行改造,也會對房屋的原有裝修造成破壞。與前述兩個方案相比,更換涉案房屋客廳玻璃顯然更為經濟、合理,且王某主張的損失金額符合低透玻璃的市場價格。綜上,法院判決某房產公司賠償王某損失6.5萬元。
一審宣判后,某房產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本案中,被告某房產公司修建的玻璃幕墻所反射的強光已超出了一般公眾普遍可容忍的范圍,對原告王某的正常生活已造成影響,其對原告王某房屋客廳窗戶進行的貼膜處理無法有效解決問題,因此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此提醒廣大群眾,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團結互助的精神,正確處理安全、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的,應當及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