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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記者從市住建局獲悉,為進一步推動我市省級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各項目標任務落實,日前,市住建局等5部門共同發(fā)布《關于推進我市裝配式建筑發(fā)展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進一步明確了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裝配式建筑裝配率執(zhí)行標準和各有關部門工作職責,并對進一步落實裝配式建筑獎懲措施和保障措施提出了具體要求。
《通知》明確,下列工程項目需采用裝配式建筑,并達到《湖南省綠色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中裝配率要求:新建(改擴建)且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包括公共建筑、普通建筑、公寓樓、集體宿舍、獨棟住宅等;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學校、醫(yī)院、科研、機關辦公樓、酒店、綜合樓、工業(yè)廠房等項目應全部采用裝配式技術建造(有專業(yè)工程技術要求的除外);適合于工廠預制的地下綜合管廊、城市道路、市政橋梁和園林綠化的輔助設施等市政公用設施的項目。
《通知》要求,市中心城區(qū)總建筑面積在8萬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品房開發(fā)項目必須采用裝配式技術進行建造,分期開發(fā)的商品房項目,每期采用裝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計容建筑面積的40%。縣(市)總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品房開發(fā)項目必須采用裝配式技術進行建造,分期開發(fā)的商品房項目,每期采用裝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計容建筑面積的30%。
《通知》還明確,對授予“湖南省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的工程,在省級工程建設質量獎項、勘察設計獎項推薦評選和工程招投標中給予適當加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已明確采用裝配式建筑且享受了裝配式建筑相關優(yōu)惠政策,但未按相關要求實施的違約建設行為納入建筑行業(yè)不良信用信息,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