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窗幕墻網】3月24日,廣東金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剛玻璃”,股票代碼:300093.SZ)發布公告稱,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收到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下發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2015-2018年,金剛玻璃連續四年財報存在信披失實,被行政處罰。
公告顯示,金剛玻璃于2019年1月24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根據Wind平臺公司介紹,金剛玻璃是國內玻璃深加工行業的龍頭企業,主要從事特種玻璃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公司產品主要分為安防玻璃和光伏建筑組件兩大類,應用于大型公共建筑設施、特種車輛、船舶、軌道交通行業。
經查,金剛玻璃涉嫌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金剛玻璃在2015年至2017年期間虛增營業收入、利息收入及營業利潤,2015年半年報、2015年年報、2016年半年報、2016年年報、2017年半年報和2017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金剛玻璃通過偽造定期存款合同和虛構利息收款方式虛增利息收入,通過虛構銷售業務方式虛增銷售收入及回款,并通過虛增產量分配真實成本的方式虛增營業成本。通過上述方式,金剛玻璃《2015年半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4138.19萬元,虛增利息收入460.87萬元,虛增利潤4461.35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512.67%?!?015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5458.76萬元,虛增利息收入919.54萬元,虛增利潤6205.34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072.9%。
《2016年半年度報告》虛增收入1043.3萬元,虛增利息收入439.24萬元,虛增利潤1482.54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678.57%?!?016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4177.61萬元,虛增利息收入878.05萬元,虛增利潤4987.67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622.26%。
《2017年半年度報告》虛增利息收入408.74萬元,虛增利潤408.74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35.43%。《2017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息收入610.71萬元,虛增利潤610.71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28.04%。
二、金剛玻璃在2015年至2016年期間虛增貨幣資金,2015年年報、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金剛玻璃通過財務不記賬、虛假記賬,偽造定期存款合同,配合營業收入造假虛構銷售回款等方式,虛增貨幣資金。通過上述方式,金剛玻璃《2015年年度報告》虛增貨幣資金45088.1萬元,占當期披露總資產的27.75%和凈資產的51.62%;《2016年年度報告》虛增貨幣資金32497.22萬元,占當期披露總資產的25.41%和凈資產的37.22%。
三、金剛玻璃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2016年年報、2017年年報、2018年半年報和2018年年報存在重大遺漏。
金剛玻璃2016年、2017年、2018年的年度報告均披露,拉薩市金剛玻璃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拉薩金剛”)為持有金剛玻璃5%以上股份的股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十六條第四項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相關規定,拉薩金剛為金剛玻璃的關聯方。
2016年至2018年,金剛玻璃在未經過決策審批或者授權程序的情況下,累計向關聯方拉薩金剛提供非經營性資金302,198,989元用于支付股票解質押及質押利息、相關單位和個人資金往來、借款利息等用途。上述關聯交易發生的金額,2016年全年為25,856,589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3%;2017年全年為120,970,000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6%。2018年上半年為84,845,000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2%,2018年全年為155,372,400元,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22%。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3月后,莊大建不再擔任金剛玻璃的董事長、總經理,不再為金剛玻璃實際控制人,但其繼續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案證據顯示,莊大建存在策劃組織金剛玻璃虛增營業收入、利息收入及營業利潤、虛增貨幣資金等行為,指示相關人員將金剛玻璃資金轉移至其控制的拉薩金剛,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莊大建的上述行為符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第十七條所述“組織、參與、實施了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情形,應當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廣東證監局認為,金剛玻璃披露的《2015年半年度報告》《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半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半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中存在重大遺漏的行為,涉嫌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六十六條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金剛玻璃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本案事實、責任人職務及其實際履職情況、審議相關定期報告的會議決議、會議表決情況、定期報告書面確認意見等,對金剛玻璃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莊大建、林仰先、林文卿、林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羅偉廣、蘇佩玉、范波、羅嘉賢、楊時青、蔡祥、盧俠巍、陳小衛、肖蔚紅、陳偉英、鄭鴻生、張堅華、安吉申、何清、肖華、林順福、林偉鋒、支毅、莊毓新、陳偉英。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作出以下處罰決定:
一、對廣東金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莊大建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三、對林仰先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
四、對林文卿、林臻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五、對羅偉廣、蘇佩玉、范波、羅嘉賢、楊時青、蔡祥、盧俠巍、陳小衛、鄭鴻生、張堅華、安吉申、何清、肖華、林順福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六、對林偉鋒、支毅、莊毓新、梁艷媚、肖蔚紅、陳偉英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此外,莊大建在金剛玻璃涉嫌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組織、策劃、領導并實施了涉案違法行為,是最主要的決策者,其行為直接導致金剛玻璃相關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發生,情節較為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七項、第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決定:對莊大建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林仰先時任金剛玻璃財務總監,涉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發生與其職責、具體實施行為直接相關,情節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決定:對林仰先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