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日,美國商務部依據1930年關稅法第751(C)部分規定,決定對我輸美精煉褐色氧化鋁(Refined Brown Aluminum Oxide)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稅令進行日落復審調查。 經審查利害關系方參與調查意愿的通知及對立案公告的答復,美商務部發現,美國內產業對立案公告做出了充分的實質性答復,而我應訴方對立案公告未予實質性答復,因此,美商務部決定對本案進行為期120天的快速日落復審。 經日落復審調查,2009年1月23日,美商務部最終裁定,終止對我輸美精煉褐色氧化鋁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稅令,有可能導致傾銷的繼續或再度發生。 如美國際貿易委員會做出終止反傾銷稅令后損害有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的裁定,美調查機關將發布公告繼續維持該反傾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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