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商品分法定檢驗商品和非法定檢驗商品,法定檢驗進口商品是列入《種類表》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商檢機構或者國家商檢局、商檢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除此以外的進口商品為非法定檢驗商品。
這兩類商品在辦理報驗手續上有所不同,前看到貨后,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向口岸或到達站商檢機構辦理進口商品登記手續,然后按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向到貨地商儉機構辦理進口商品報驗。 非法定檢驗進口商品到貨后,由收、用貨部門直接辦理進口通關手續。提貨后,可按合同的約定自行檢驗,若發現問題需憑商檢證書索賠的,應向所在地商檢機構辦理進口商品報驗。
(一)法定檢驗進口商品登記
1.填寫《種類表》內進口商品登記申請表,按下列要求逐項填寫;NO.:商檢受理報驗編號,由受理報驗人員填寫。 申請登記單位:填寫申請登記單位全稱并蓋章。 登記日期:填寫申請登記當天日期。 商品編號:填寫H.S編碼8上數字。 數(重)量:按實際到貨數(重)量填寫,并加附計量單位。 進口日期:按“進口貨物到貨通知單”所列進口日期填寫。
合同號:買賣雙方簽訂的外貿合同的號碼。 合同金額:合同中所列商品總價值,并加附貨物名稱。 貿易國別(或地區):進口商品的出口國家(或地區)貿易方式:指“一般貿易”、“三來一補”、“邊境貿易“或“其他”填寫其中方式之一。 收用貨單位:填寫收用貨單位全稱。
2.應提供的單據:一般應提供進口貨物到貨通知單、進口貨物報關單、合同、發票、提單/運單等。
3.商檢機構經審核、登記后,在報關單上加蓋“已接受登記”印章。海關憑蓋有商檢機構“已接受登記”印章的報關單驗放貨物。經驗放的貨物收用貨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商檢機構辦理進口商品報驗。
(二)進口商品的報驗
1.填寫進口商品檢驗申請單按下列要求填寫申請單上的相應欄目,未作說明的按實際情況填寫或打對號。
報驗號:商檢機構受理報驗的編號,由受理報驗人員填寫。
報驗單位蓋章:填寫報驗單位全稱,并加蓋公章或報驗專用章。
報驗日期:填寫報驗當天的日期。
發貨人:合同中的賣方。
受貨人:合同中的買方。
品名規格:按合同、發票所列品名規格填寫,如品名太多時,只填寫主要品名即可。
合同號: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編號。
發票號:所附國外發票編號。
H.S編碼:填寫《商品分類及編碼協調制度》中所列該商品的8位編碼。
報驗數量:填寫申請檢驗的數量,并注明計量單位名稱。
報驗重量:填寫申請檢驗的重量,并注明凈重/毛重及商品計重單位名稱。
商品總價值:按合同或國外發票列明的貨值填寫,并注明貨幣名稱。
運輸:填寫運輸工具及運輸方式(海運、空運、陸運等)。如該批貨物是海運、經轉運港運載的,應將船名、裝運港、轉運港、卸貨港及目的港均填寫清楚。
進口日期:填寫進口貨物到貨通知單所列進口日期。
卸貨日期:指完成卸貨的日期。
到廠日期:貨物運至使用單位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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