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銷帳戶時:
(1)與開戶行核對銀行帳記存款余額;
(2)交回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
(3)交回開戶登記證
2、有下列情形,存款人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帳戶的申請:
(1)“沒了”: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2)“搬了”: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3、屬于以上“沒了”的情形,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帳戶的申請。存款人超過規定期限未“主動”辦理撤銷銀行結算帳戶手續的,銀行有以停止期限銀行結算帳戶的對外支付。(可收不可付)
4、存款人尚未清償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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