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窗幕墻網】10月28日,青島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青島市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保護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待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公布施行。《條例》共七章五十三條,對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的認定、保護、利用、保障與監督等作了系統全面的規定。
拓展保護范圍,為提升城市品質“添助力”。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是賡續城市歷史文脈的重要載體,是寶貴的不可再生的歷史文化資源。近年來,為保護城市風貌特色,留住城市“底色”,青島市出臺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規進行有效保護。但在歷史城區保護更新工作實踐中發現,青島市目前仍有1500余處具有一定建成歷史、對城市歷史地段整體風貌特征形成具有重要價值和意義的傳統風貌建筑,因未達到歷史建筑認定標準而無法予以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各項工作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和程序指引。《條例》明確了傳統風貌建筑的概念、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將青島市特有的里院建筑為代表的大量傳統風貌建筑納入調整范圍,不僅體現了地方立法細化、補充、完善的重要功能,而且為推動城市建設和城市更新,煥發歷史城區和老建筑新生機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理順體制機制,為提升工作效能“增動力”。科學高效的監管體制和工作機制,是做好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保護利用工作的基礎。《條例》明確了市、區(市)兩級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進一步強化市級統籌,明確青島市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的保護利用工作,并就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的認定、保護過程中市、區(市)兩級保護主管部門的責任分工和程序銜接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對相關部門的保障監督、信息共享、協作聯動等方面專章予以規定。
完善措施體系,為實現保護優先“提效力”。青島市人大常委會在立法過程中將保護優先擺在突出位置,嚴守上位法禁止性規定,對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實施保護措施全方位覆蓋。明確保護責任主體,《條例》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進一步合理界定權利義務,對保護責任人的主體責任和政府的補充責任等在法規中予以明確規定,切實將保護責任落到實處。完善保護制度體系,《條例》對列入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初選名單的建筑物、構筑物實行預保護,從建筑立面、主體結構、室內外價值要素等方面實施分類保護,同時明確建設工程選址因特殊原因不能避開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的,應當實施原址保護,為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織起嚴密有效的“安全網”。注重強化保護措施,《條例》規定了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定期普查和前期調查制度,并對設置保護標志,建立檔案,編制保護圖則,具體的保護標準和要求以及監督管理等作出了詳細規定,為保護工作的精準化、規范化提供了法律依據。
以利用促保護,為傳承發展“賦活力”。積極匯聚各方力量賦予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以新的時代內涵,是加快推動城市更新,持續提升城市品質的重要舉措。《條例》第四章針對青島市推進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利用過程中碰到的實際問題,從制度層面完善相關規定、提出支持政策,實現在保護中利用、以利用促進保護。在遵循必要適度的原則下,鼓勵和支持對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進行合理利用,鼓勵發掘、收集、整理、宣傳和利用與建筑有關的歷史事件、典故和傳統藝術、民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促進文旅商相融合。同時,注重發揮各方參與保護利用的積極性,明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可以依法以房屋、資金、技術和勞動力等形式參與保護利用,享受合理收益;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引入相關企業通過收購、產權置換、委托經營等方式對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進行保護利用,為賡續城市歷史文脈,實現歷史傳承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