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窗幕墻網】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民事判決書:X鋼鐵公司與T鋼管塔公司簽訂鋼材購銷合同,但因合同中未約定發票開具事宜,導致交易雙方針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開具的問題產生分歧,購買方T鋼管塔公司遂將鋼材銷售方X鋼鐵公司訴諸法院。從筆者梳理的情況來看,這類問題在實務中并不少見。值得鋼鐵企業注意的是,其購銷業務具有一定的行業特性,一定要警惕因票據問題而引發稅務風險。
風險點一
合同未約定開票導致無法取得發票
根據規定,采購方要求銷售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無可厚非。但在實踐中,不同企業的業務規范程度不同,鋼鐵企業有時仍可能遇到銷售方拒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尤其是合同中若未就此事項做出約定時,雙方更容易產生爭議,甚至訴至法院。
在涉及合同未約定發票開具事宜的民事訴訟案件中,裁判結果大致有三種。
第一種是完全支持采購方的開票請求。雖然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未約定開具發票事宜,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開具發票系附隨義務,采購方要求開具增值稅發票,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二種是雖然支持采購方的開票請求,但認為這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一些案件中,法院認為,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銷售方應開具相應發票,但因開具發票及納稅事宜,屬于國家稅務機關行政主管,不屬于人民法院處理范圍,故不予支持該項訴訟請求。
第三種則是認為,未約定即不應開具相應增值稅發票。一些法院認為,因雙方簽訂合同時未約定發票開具事宜,而損失亦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故對采購方要求銷售方開具發票的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發票開具事項,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稅收征收管理法都規定,銷售方有開具發票的法定義務。因此,即便合同未約定發票開具事宜,銷售方仍然應當開具發票。此外,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既然民法典已明文規定單證的安排事項,法院應當據以支持買受人請求。
筆者建議,對于涉及增值稅發票事宜,鋼鐵企業在交易時,應有明確的約定,包括是否開具增值稅發票,具體如何開具,相應稅費由哪一方承擔等,以防爭議的產生。
風險點二
采購憑證無法用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鋼鐵企業的原料主要是鐵礦石和廢鋼等。廢鋼的來源渠道有多種,較為正規的渠道是通過大型生產加工企業購入。通常,利用這個渠道,鋼鐵企業可以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但是,這類大型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鋼不夠充足,更多的廢鋼還是通過散戶、個體供應商,匯集供應至鋼鐵企業。這導致鋼鐵企業通常無法獲得足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而產生企業所得稅方面的風險。
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發布之前,對于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憑證是否可以采用收款憑證等非發票憑證,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這導致稅收實踐中,稅企雙方容易因稅前扣除憑證問題產生爭議。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發布后,其第九條明確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若交易對方為依法無須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企業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換句話說,內部憑證等非發票憑證,也可以用以稅前扣除。
具體來說,內部憑證主要包括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因此,通過散戶、個體供應商渠道采購廢鋼的鋼鐵企業,必要情況下,可憑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或收款憑證,及符合規范的內部憑證,據實在稅前扣除其采購支出。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同時,會計原始憑證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實踐當中,內部憑證因不合規范,而無法被稅務機關認可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鋼鐵企業務必做好內部憑證的規范工作,注意和防范此類風險。
風險點三
上游企業涉嫌虛開被牽連的行政、刑事風險
鋼鐵企業需要大量的廢鋼原料,而廢鋼原料大部分來源于小型商戶,十分零散。這些小型商戶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大型鋼鐵企業又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因此,鋼鐵企業形成一種較為特殊的交易結構,以同時應對零散的原料來源市場和發票開具問題:小型商戶以回收企業的名義與鋼鐵企業進行交易,而在運輸上,則是小型商戶直接將廢鋼運送至鋼鐵企業。
這種交易模式下,廢鋼的貨源很多時候并不由回收企業掌握,而是小型商戶與用料鋼鐵企業直接對接。上游回收企業在原料供應上的作用較為薄弱,導致稅務機關會認為,回收企業僅是“開票企業”,不存在真實交易。
與此同時,回收企業的主要風險在于,它給下游鋼鐵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自身卻無法從散戶、小型商戶處獲得發票,因此,部分回收企業可能進行不規范的操作。例如,銷售并開具發票后,沒有及時足額繳納稅款;或使用不規范發票,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一旦回收企業出現被證實虛開、經營業務存疑、走逃失聯等情況,而受到稅務機關的稽查,下游鋼鐵企業很有可能面臨須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的風險。
具體來說,上游企業受到稅務機關稽查,作為下游的鋼鐵企業通常會被要求提供“三流一致”(即物流、資金流、發票流保持一致)的有關材料進行協查。若協查中存在所謂票貨分離、資金回流等行為,鋼鐵企業容易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虛開,面臨被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風險。即便鋼鐵企業被認定為善意取得虛開發票,仍然會被要求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給企業帶來沖擊。
因此,鋼鐵企業應當做好稅務合規工作,提升業務涉稅合規水平,充分了解國家稅收法規政策,規范業務流程,完備交易材料,確保業務過程有據可查。同時,鋼鐵企業應加強自身的稅務專業能力建設,提升涉稅法律問題的專業處理能力。一旦卷入涉稅案件,應當積極配合稅務機關的工作,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必要時,也可尋求專業稅務律師的協助,以防范和應對因上游企業涉及虛開增值稅發票,而受到牽連甚至蒙受損失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