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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幕墻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幕墻建設和使用管理,保障幕墻設計和施工質量,加強使用期間維護管理,確保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標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幕墻,是指由支承結構體系與面板組成的、可相對主體結構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擔主體結構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圍護結構或裝飾性結構。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幕墻的采用、設計、施工(以下統稱為幕墻工程建設)和已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墻(以下統稱既有建筑幕墻)的使用維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按照職責分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建筑幕墻工程的規劃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幕墻工程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及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房屋建筑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城市房屋建筑工程中的既有建筑幕墻使用維護監督管理。
第五條鼓勵建筑幕墻相關維護責任主體投保建筑幕墻的相關商業保險。
第二章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控制
第六條建筑幕墻設計單位應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設計資質,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確保建筑幕墻選型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七條設計方案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新建住宅、黨政機關辦公樓、醫院門診急診樓和病房樓、中小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二層及以上禁止采用玻璃幕墻,石材幕墻應采用花崗巖面板。
花崗巖幕墻
(二)人員密集、流動性大的商業中心,交通樞紐,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等場所,臨近道路、廣場及下部為出入口、人員通道的建筑,禁止采用全隱框玻璃幕墻。以上建筑二層以上建筑幕墻采用玻璃、石材、陶瓷、陶土等較重面板時,應當采取有效防墜落措施,并在幕墻下方周邊區域合理設置綠化帶或裙房等緩沖區域,或采用挑檐、防沖擊雨篷等防護設施。
(三)在T形路口等正對道路的建筑幕墻,禁止采用反射率大于30%的玻璃面板。
(四)建筑玻璃幕墻宜采用夾層玻璃、均質鋼化玻璃或超白玻璃,當采用鋼化玻璃時,其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門窗幕墻用鋼化玻璃》(JG/T455)的要求;本條第二款所列工程玻璃幕墻所用玻璃應采用超白玻璃或夾層玻璃,不得采用普通鋼化玻璃,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要求設置具有明顯標識的應急擊碎玻璃;玻璃幕墻外開啟扇應有防玻璃及開啟扇脫落的構造措施。
(五)建筑石材幕墻干掛石材不得采用無豎龍骨方式,水平倒掛部位和外傾部位不得采用石材面板,幕墻的檐口部位石材面板掛裝不得采用L型挑件掛裝方案。
(六)建筑幕墻應與周邊環境、建筑風格相協調。
(七)有關建筑幕墻的其它規定。
第八條幕墻工程設計文件應與工程主體結構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并完成,幕墻施工圖設計宜由工程建筑主體設計單位完成。
第九條建筑幕墻設計單位與工程建筑主體設計單位不一致的,建筑幕墻設計單位應將幕墻設計計算書與施工圖設計文件交工程建筑主體設計單位復核主體結構安全和建筑節能、防火、防雷等是否滿足規范要求,出具書面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
未經工程建筑主體設計單位復核確認的幕墻圖紙,嚴禁用于幕墻施工。
第十條嚴禁有資質的幕墻設計單位出借資質,嚴禁幕墻施工單位將自行編制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加蓋幕墻設計單位圖章后以幕墻設計單位名義出具。
第十一條建筑幕墻設計單位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相關規定,對設計方案或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安全技術論證。
對采用玻璃、石材、陶瓷、陶土等較重面板且高度超過50m的建筑幕墻工程及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建筑幕墻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組織專家對設計方案進行安全技術論證。
第十二條建筑幕墻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嚴格按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相關規定,對建筑幕墻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審查人員應重點審查建筑幕墻設計文件是否滿足結構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本辦法有關條款規定。
第十三條經審查合格的幕墻設計文件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幕墻設計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變更文件送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三章施工過程控制
第十四條幕墻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和構配件應符合工程設計及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對按照規定應當取得強制產品認證或者生產許可的幕墻建筑材料和構配件,供應單位應當提供相應的強制產品認證或者生產許可等證書。
對按照規定應當進行檢測、檢驗的幕墻建筑材料和構配件,供應單位應當提供產品質量的檢測、檢驗報告,對鋁合金型材、玻璃、硅酮結構密封膠,還應提供不低于十年的質量保證書。
第十五條施工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和技術標準要求,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幕墻建筑材料和構配件進行進場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嚴禁使用。
建筑幕墻施工前,宜先對建筑幕墻的氣密性、水密性、抗風壓性能及設計要求的平面內變形性能、保溫隔熱性能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再組織施工。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幕墻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編制幕墻專項施工方案,當建筑幕墻超過一定高度時,還應按相關規定組織專家論證。
設計要求應與主體結構同步埋設預埋件的,施工單位應按設計要求埋設,不得漏埋。預埋件的補埋和糾偏方案,應由設計人員簽字同意,并經施工圖文件審查機構審查通過。
第十七條監理單位應當編制幕墻專項監理實施細則,確保其充分性、適宜性。
監理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和監理合同約定對建筑幕墻材料實行平行檢驗,并對建筑幕墻工程的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
第十八條監理單位發現施工不符合規范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約定時,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監理單位發現存在質量和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筑幕墻工程的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和子分部工程進行驗收,竣工驗收前,向建設單位提供幕墻子分部質量評估報告,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及時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幕墻工程進行專項驗收。
第四章?使用維護
第二十條采用建筑幕墻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時,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建設單位應將《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及建筑幕墻質量責任主體、使用維護責任單位及項目負責人信息檔案報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當工程業主與建設單位不一致時,建設單位應向業主或代為管理的物業服務單位移交《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采用建筑幕墻的房屋建筑轉讓時,轉讓人應當向受讓人移交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
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建筑幕墻的設計依據,主要性能參數,設計使用年限;
(二)施工單位的保修責任,維護、檢修要求,易損部位結構、易損零部件更換方式以及使用注意事項等內容;環境條件變化對幕墻工程的影響;
(三)使用注意事項,日常與定期的維護、保養要求;幕墻的主要結構特點及易損零部件更換方法;備品、備件清單及主要易損件的名稱、規格;承包商的保修責任。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在建筑幕墻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建筑幕墻防滲漏最低保修期為5年,其它最低保修期為2年。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在保修期內應按相關規定對幕墻進行檢查。建筑幕墻工程竣工驗收滿1年時,施工單位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采用拉桿或者拉索的建筑幕墻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時,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預拉力檢查和調整。
施工單位對檢查發現的幕墻質量安全隱患,應及時予以維修。
第二十三條工程合同約定的保修期滿后,既有建筑玻璃幕墻的安全使用維護責任由建筑物的業主承擔。建筑幕墻的安全使用維護建筑物為單一業主所有的,該業主為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建筑物為多個業主共同所有的,全體業主為建筑玻璃幕墻的安全使用維護責任人。建筑物為多個業主共有的,業主可以協商確定一個業主牽頭組織建筑玻璃幕墻的安全使用維護。
建筑物所有權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維護建筑幕墻;建筑物所有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維護建筑幕墻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維護的具體內容、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力、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建筑幕墻的維護責任主體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安全使用維護責任:
(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以及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進行使用和安排人員進行日常巡查、維護、檢修;并留存記錄;每年12月20日前將本年度建筑幕墻檢查及維修情況報送所在地主管部門,并按要求將相關信息錄入數據庫。
(二)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性鑒定及大修;
(三)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對因既有建筑玻璃幕墻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承擔日常巡查、維護、檢修、安全性鑒定及大修等費用;
(五)不得隨意拆卸幕墻上的材料,不得添加影響幕墻安全性能的構件,不得增加幕墻的附件荷載。
(六)建立管理檔案,包括日常巡查、維護、檢修、安全性鑒定及大修、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記錄資料。
第二十五條當采用建筑幕墻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業主或者安全維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年限委托具有鑒定單位進行安全性鑒定。
第二十六條維護責任主體應當委托鑒定單位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定期檢查,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幕墻工程竣工驗收滿1年時,施工單位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此后每5年全面檢查一次。
(二)對采用拉桿或者拉索的建筑幕墻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滿6個月時,對采用拉桿或者拉索部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預拉力檢查和調整。此后每3年對預拉力檢查和調整一次。
(三)建筑玻璃幕墻工程采用硅酮結構密封膠進行結構粘接裝配的,應當在竣工驗收滿10年時,對采用硅酮結構密封膠的工程部位進行粘連性能抽樣檢查,此后每3年對粘連性能檢查一次。
(四)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繼續使用的建筑幕墻,每年進行一次檢查。
施工單位對檢查發現的幕墻質量安全隱患,應及時予以維修。
第二十七條既有建筑玻璃幕墻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或者安全維護單位應當及時委托鑒定單位進行安全性鑒定,并出具鑒定結論:
(一)面板、連接構件、局部墻面等出現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現象的;
(二)遭受強風襲擊、地震、火災、爆炸等災害或者事故造成損壞的;
(三)相關建筑主體結構經檢測、鑒定存在安全隱患的;
(四)需要進行安全性鑒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受委托的鑒定單位應當具有既有建筑幕墻檢測與設計能力。鑒定單位應當出具鑒定報告。經鑒定建筑幕墻存在安全隱患的,鑒定單位鑒定單位宜提出適修性意見,并協助制定或審核維修加固方案,還應當自出具鑒定報告之日起3日內報告所在地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幕墻進行定期檢查、維修的鑒定單位,應當將建筑幕墻定期檢查、維修的相關技術資料,移交給業主。
第二十九條經檢查、安全性鑒定發現建筑幕墻存在安全隱患的,業主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及時委托原施工單位或者其它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幕墻施工單位進行維修加固,消除安全隱患后方可解除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條建筑幕墻維修加固單位應按相關規范、技術標準進行維修加固,實施結構性維修加固時,不得擅自改變幕墻的結構構件,結構驗算及加固方案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要求,超出技術標準規定的,應進行安全性技術論證。
建筑幕墻結構性維修加固工程完成后,業主、安全維護責任單位或者承擔日常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組織驗收。
第三十一條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實際使用人應當按照建筑玻璃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使用建筑玻璃幕墻,使用過程中發現建筑幕墻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房屋所有人。
第三十二條既有建筑幕墻發生爆裂、嚴重變形、脫落等緊急情形的,業主或者安全維護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設置警戒范圍,引導疏散人流,并同時向所在地房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房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到現場查勘處置,并上報當地人民政府,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三十三條既有建筑幕墻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尚未建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以及不能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費用,由業主承擔。涉及多個業主的,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業主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各級房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幕墻使用維護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并對符合下列情形的既有建筑幕墻實施重點檢查:
(一)位于醫院、學校、車站、商業中心、交通樞紐、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等人員密集、流動性大的區域的;
(二)臨近道路、廣場以及下部為出入口、人員通道的建筑;
(三)建筑幕墻爆裂、脫落等問題發生頻率較高或者投訴較多的;
(四)經過安全性鑒定認為需要更換改造但尚未更換改造的。
第三十五條市、縣(區、市)房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糾正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定期將監督檢查情況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房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房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參加。
第三十七條經監督檢查發現既有建筑幕墻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所在地的房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業主或者安全維護單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險;業主或者安全維護單位拒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緊急搶修排險。
第三十八條各級房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于行政區域內使用中的既有建筑幕墻要進行全面的安全性普查,健全安全監管機,建立既有建筑幕墻信息數據庫,并負責對數據庫的維護更新。建筑幕墻信息數據應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地址、建筑高度、幕墻結構形式和面積、面板材料及生產廠家、竣工時間、設計使用年限、幕墻目前使用狀況、安全維護情況等相關信息。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既有建筑玻璃幕墻的規劃、建設管理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