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窗幕墻網】日前,深圳市一男童在街上行走時,被一小區墜落的玻璃窗砸傷,最終搶救無效離世。無獨有偶,18日,廣州一小區18樓墜下窗戶,玻璃碎落一地,所幸無人員傷亡。梳理相關報道不難發現,建筑外墻磚、玻璃幕墻、玻璃窗戶、空調架、花盆花架等,都可能成為高空墜物的“元兇”。據了解,追究高空墜物事故的責任,目前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侵權責任法》作為依據。而在防患于未然方面,香港地區的經驗值得借鑒。
高空墜物傷人,誰該擔責?
業主、物管等按比例承擔責任
近日,深圳男童被墜窗砸中不幸身亡事件,使防范高空墜物再次成為熱議話題。18日,廣州一小區又現“天降窗戶”。從視頻看到,樓下空地滿地都是玻璃碎片,窗戶的框架散開。屋主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其關窗時窗戶突然往下掉,馬上去抓,無奈窗戶太重抓不住。“裝修師傅說有可能是窗戶的槽比較小,也可能是其他原因導致窗戶掉落。”屋主表示要馬上加固其他窗戶。
高空墜物事故接連發生,誰該擔責?
律師楊恩雄分析,《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簡單來說,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承擔責任,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免責。一般情況下,房屋的業主(所有人、使用人;如果出租,則使用人為租戶)、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人)需按比例承擔責任,具體比例根據不同情況而定。如果物業公司盡了管理義務,多次提醒住戶、業主要維修好窗戶、小心高空墜物,此時,物業公司可以很大限度地減輕自己的責任,例如可能承擔10%的責任。如果物業公司盡了提醒、管理義務,多次要求業主自查窗戶,而該業主疏于履行檢查義務的,則可能承擔40%左右的責任。如果物業公司未盡到義務,業主已將房屋出租多年,那么業主的責任比例可降至20%左右。
保修期內或可追責到建設單位
廣州市物業管理研究所所長、廣州大學工商管理學院教授陳德豪則從建筑物專屬部分的角度分析,認為一般小區高空墜物,不能認定物業公司一定要擔責,要視情況而定——
若墜物是建筑物專有部分,通常第一責任人是專有部分業主。只有業主將此部分的監管、維護職責交給物業公司了,發生事故才會由物業公司擔責。
若墜物是建筑物共有共用部分,第一責任人是共有該部分的全體業主,通常共有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職責會委托給物業公司。這種情形下,若能證明物業公司失職,物業公司肯定要負主要責任甚至全部責任。但對于受害方來說,全體業主依然是第一責任人,受害方可將相關業主、物業公司、租戶(如果有)、維修公司(如果有)一起告上法庭。
“不過,現實中,高空墜物事故具體情況其實更復雜,若是建筑物共有共用部位,還要看墜落原因,諸如老化失修、維修過程不當、人為破壞都有可能。”陳德豪補充道。
若是老化失修,還要看該部位有無過保修期。沒過保修期,建設單位是主要責任人;過了保修期,全體業主是第一責任人。若是維修不當,維修單位負主要責任;人為破壞,行為人負主要責任。無論哪種情況,對于受害方來說,建筑物該部位的業主都是第一責任人。
如何把『天降』危險降到最低?
高空窗戶需定期檢修適時更換
記者梳理相關報道發現,建筑外墻磚、玻璃幕墻、玻璃窗戶、空調架、花盆花架等,都有高空墜落的風險。夏季天氣炎熱,溫度居高不下,加上雷雨大風等天氣多發,容易引起玻璃幕墻爆裂墜落。如何讓“頭頂”的危險降到最低?有沒有相關法律條文可以防患于未然?
據介紹,目前關于高空墜物的法律條文包括《侵權責任法》《物業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
其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鋁合金門窗工程的保修期限為兩年。然而,此次深圳發生高空墜窗事件的京基御景華城小區樓齡已經超過十年,早就超過了建筑工程門窗的保修期限。事實上,高空窗戶的安全需要使用者加強日常關注,一旦發現安全隱患,需要及時維修更換。不過,在現實生活當中,窗戶維修似乎并不受關注。
據悉,深圳京基御景華城小區物業管理處已發出通知,要求業主對自家窗戶、防盜網、空調外機等家庭設備設施進行檢查。
深圳擬借鑒香港經驗強制“驗窗”
光靠住戶自覺顯然不是最佳解決方案。
專家介紹,對于這種情況,香港實施了一套強制驗樓和強制驗窗計劃。其中,強制驗窗計劃規定,所有高于三層、樓齡十年或以上的私人住宅樓,必須每五年檢驗一次。香港屋宇署每年會隨機挑選2000棟和3800棟舊樓,分別進行強制驗樓和強制驗窗計劃。檢測不合格的大廈,必須短期內維修整改,否則會遭到重罰。
對此,有深圳市人大代表表示,香港的做法值得借鑒,目前深圳正推動修訂《物業管理條例》,以進一步明確高空墜物的主體責任、日常監管以及懲罰措施。通過法律法規的方式,完善高空墜物長效防范機制,從而減少悲劇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