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起,廣州市政府法制辦對《廣州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既有建筑玻璃幕墻的安全維護責任,擬由業主承擔;即使把玻璃幕墻委托物管管理,業主也需負連帶責任。《辦法》強調,遭受冰雹、臺風等自然災害后,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對玻璃幕墻進行全面檢查和維修處理。
深圳平安國際金融大廈玻璃炸裂砸傷4人、上海中心玻璃幕墻掉落傷及路人、山東濱州玻璃幕墻墜落砸中百萬奔馳……近一個月來,“玻璃雨”傷人事件在各地頻頻發生,玻璃幕墻勾勒出現代城市的天際線,卻又隱患重重。
自20世紀80年代起,玻璃幕墻因美觀、自重輕、采光好、工業化程度高等特點,在商場、寫字樓、酒店、機場、車站等大型和高層建筑的外裝飾上得到廣泛應用。據廣州法制辦發布,廣州約有482棟建筑使用玻璃幕墻,玻璃幕墻總面積約為550萬平方米。2014年11月22日,太古匯發生玻璃幕墻碎裂墜落事故,十多輛汽車被墜落的玻璃砸中,讓玻璃幕墻的安全隱患問題受到關注。
廣州市法制辦介紹,安全隱患首先是老化。廣州玻璃幕墻建筑中有78棟是2000年以前建成的,尤其是位于白云區的“中唱大廈”始建于 1986年。從玻璃幕墻的結構性材料和粘結材料的平均壽命來看,部分早期產品已老化,且早期工程技術、材料存在一定缺陷;其次,廣州處于臺風多發地帶,當玻璃幕墻存在玻璃破損、硅酮膠老化開裂等情況時,在大風外力作用下,容易發生墜落事故。
使用滿十年應定期鑒定
《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是玻璃幕墻工程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也明確了既有建筑所有權人(業主)的安全管理責任。業主把玻璃幕墻管理工作職責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物業服務合同明確約定玻璃幕墻維護和檢查的具體的內容、方式及雙方的責任義務,業主負連帶責任。
《辦法》規定,安全責任人負日常巡查、專項檢查、定期檢查、安全性鑒定、日常維護保養、維修更換、應急搶修排險等。針對“老年”幕墻較多的情況,《辦法》明確:玻璃幕墻使用期滿十年的,應在使用期滿十年后的半年內及以后的每三年進行一次安全性能鑒定;并規定遭受冰雹、臺風、雷擊、地震等自然災害或發生火災、爆炸等突發事件后,安全責任人或其委托單位應當及時對可能受損建筑的玻璃幕墻進行全面檢查,對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部位及時維修處理。
七類區域禁設玻璃幕墻
《辦法》還規定,在以下7類區域或位置,禁止設置玻璃幕墻:
1.在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林業類)等生態保護區保護范圍;
2.本市劃定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區的核心保護范圍、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和風景名勝區內的建筑物;
3.住宅、黨政機關辦公樓、醫院門診急診樓和病房樓、中小學校、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的二層以上部位;
4.住宅建筑周邊100米范圍內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
5.建筑物與中小學校的教學樓、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等毗鄰一側的二層以上部位;
6.T形路口正對直線路段的建筑外立面;
7.珠江景觀帶(白鵝潭至江灣大橋)、琶洲互聯網創新集聚區。